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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国必须保障公民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2017-2-8 09: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3| 评论: 0

摘要: (三)依法治国必须保障公民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充分认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广泛性、真实性、一致性。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具体 ...

(三)依法治国必须保障公民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充分认识我国宪

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广泛性、真实性、一致性。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归纳七个方面:政治权利和自

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所有权和其它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

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可归纳以下几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

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实行计划生育。由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对公民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以国体和政体为基础的。具体讲,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又平等地承担宪法
规定的义务。宪法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总纲中规
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意味着公民既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又平等地依
法承担义务;既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又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如果触犯刑律,则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
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为我国已经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广大人民是平等
的劳动者,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在法律面前不存在任何特殊公民。不像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产
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工人阶级剩余价值,在政治上压迫劳动人民,其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不可
能。
  第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首先,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由占全国人口99.9%
的各族工人、农民、解放军、知识分子、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共同享有的,
其主体广泛,基础广泛。其次,公民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领域、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其内容广泛。资本主
义国家宪法最重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而占有财产比例极少数的广大人民来说,这不
过是象征性的规定,无异于空头支票。
  第三,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首先,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
障。例如,关于劳动的权利;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
助的权利。这就是物质保障。再如,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
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相应地,国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这就是法律保障。
其次,真实性还表现在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比如,不把迁徙自由写进宪法,这是符
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是符合当前社会管理水平的。资产阶级宪法给予劳动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很大的虚
伪性。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高额的选举保证金和庞大的竞选费用,使劳动人民难以参加竞选。
  第四,我们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其一,表现为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
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保障的同时又负有“不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
比如,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
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
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其三,某些具体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如公民享受劳动权和受教育权,这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应尽义务。其四,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公民享受
权利越广泛而有保障,越会激发主人翁意识和劳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公民越认真履行义务,也就为自己更
好地享受权利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四个特征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正因为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具有这四个特点。各级领导干
部,特别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为人民行使和享受宪法和法
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创造条件。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使我们国家机关永不变色的重要保障。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发现有些干部忘记了人民公仆的身份,把自己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把人民给予
的优越工作条件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服务,败坏党风政风,给人民政权的巩固留下隐患。个别人甚至侵
犯人民群众的权利。这些行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三年前笔者在远离省会的个别僻远农村,看到乡镇干部带
着铁锤钢钎去“执行计划生育任务”,逢到屡次逃避检查的对象砸漏其水泥屋顶“杀鸡儆猴”;或把对象的亲属
叫来“办学习班”,一个房间住十多人,房角放个尿桶,用木板或布帘遮做方便处。从依法治国要求看,我们
完全可以不用这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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