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贯彻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依法治国。 我国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第一,宪法序言中庄严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 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许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53条又把遵守宪法规定为每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规定保证了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地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 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具体的作用;由专门委员会从事具体的审议工作,就使最高国家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 的职权进一步落实。第四,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 照此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切实加以保证,则 宪法就能够在全国的一切地方和部门都得以贯彻实施。 第五,宪法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使我国形成一个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根据宪法的规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 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 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有权改变 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 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上述各环节构成 的法制监督体系,有助于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保障宪法的实施,关系到宪法权威与尊严。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才能发挥其根本大 法的作用。我国宪法对于保障实施作了一系列规定。第一,法律保障,包括宪法自身的法律保障和普通立法 的保障。普通立法依据宪法的各项规定加以具体化,以保证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具体条文的贯彻实施。 第二,组织保障,即在组织上监督和保护宪法的实施。宪法在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 的同时,也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职责。第三,党的保障。宪法 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执政党带头尊重宪法、 遵守宪法,是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关键。第四,公民保障。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保障宪法 实施不仅要运用各级国家机构,而且要依靠全体人民的力量,迅速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增 强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 党和群众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宪法是在 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又明确规定,各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中国 共产党的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又领导全国人民执行宪 法。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宪法不仅要求人民群众遵守宪法,而且要求人民群众担 负起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样就把宪法的实施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从而具有深远的意义。从目前来说,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尚不完善,党和群众有必要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把这一制度完善起来,以确保宪 法的进一步实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是依法治国得以贯彻实施 的坚实基础。虽然经过了以宪法为中心内容的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观念有所提高,但与依法 治国的新的形势要求差得很远。首先,全民学习宪法的普及率不高;其次对宪法学习还不够认真;其三,学 习和遵守联系不够紧密;其四,广大干部群众还不善于自觉运用宪法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其五,学习宣 传贯彻宪法,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不够。以法为鉴,人人自律自正;依法治国,中华长治长盛。为了适应依法 治国大势要求,在全民中持续开展全民宪法普及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乃是一项长期任务。 主要学习和参考文献:①江泽民同志1997.9.12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②陈 明义同志1998.1.18 《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③袁启彤同志1998.1.18《在省九届人 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高宇彤 2001年7月1日第三稿 【注】2003年5月经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首届全国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文献”评选中荣 获二等然(获奖成果编号M7-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