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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时办案 创建先进监所

2017-2-3 09: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93| 评论: 0

摘要: 依法及时办案 创建先进监所 长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高宇彤 1995年6月21日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 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六位委员在陈瑞麒副书记、郑声彬副主任、陈文波副市长 和有关部门领导会同下,用半 ...
依法及时办案 创建先进监所
长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高宇彤
1995年6月21日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

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六位委员在陈瑞麒副书记、郑声彬副主任、陈文波副市长
和有关部门领导会同下,用半天时间简单视察长乐市看守所。本次会议又听取和
审议长乐市执行刑诉法的情况。在此,我就看守所存在的超期羁押等问题的解决
办法,谈个人粗浅看法,供领导参考,也对自己的“代表职责”及参加视察活动
负责。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人犯暴满问题。按公安部规定,监室居住面积,不得少于每人2平方米。我市
看守所监舍面积277.6平方米,关押人犯容量为139名。现在实际关押333名,监室
居住面积,每人不及1平方米。。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剥夺其
人身自由、强行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应当逮捕的人采用逮捕措
施,不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可以强迫其接受审查,而且除了经过讯问,发现
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外,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要予以羁押。把符合逮捕条
件的人及时逮捕,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予以羁押,严格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其
串供、毁灭罪证、制造伪证、逃跑、自杀和继续犯罪。
应当注意,是“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予以羁押”,而不是可以不顾期限。关于期
限,《刑事诉讼法》在第43条至第62条、第97条、第99条、第126条、第142条,
有明确规定。
我们往往强调超期羁押是不得已的,听起来有的也有道理;我们同时不要忘记,
超期羁押是法律不允许的。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司法机关不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慎重
行使逮捕权。而且必须以积极的态度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长乐市看守所有1987年关押至今的人犯2名,1989年的2名,1990年的4名,1991年
的2名,1992年的39名,1993年的34名,1994年的113名,1995年的114名,余刑留
所23名,共333名。其中一半左右是超期羁押的。所占比例和绝对数看,问题是严
重的。由此带来:争床位、争上厕、争活动空间;生活监管设施容量紧张;影响
监所秩序,容易诱发抵触不满情绪;监内空气污浊,易患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加
之营养不良抗病力低,病犯增多,增加医疗开支;拥挤的环境不利人犯身心健康
;监所暴满的情况下,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不利对人犯监管和改造,存在
着人犯越狱逃脱的严重隐患。
大部分人犯要求:案件尽快审结,早日到劳改场接受改造。这也成为大家的共识
与希望,也是执法者的严肃责任。
刑诉法要求我们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
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司
法机关采取逮捕措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
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
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诉法规定这一条件,比《逮捕拘留条件》仅
规定为“有逮捕必要的”,显然要求更严,只是对那些非捕不可的,才予逮捕。
据此规定,即使已具备前面两个条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较轻的强
制方法,就可以防止人犯逃跑、干扰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和防止继续犯罪,没
有必要逮捕的,就应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而不必逮捕。
可见,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才应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这样
明确地规定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它既有利于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
错捕错押,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司法机关要采用这一严厉的强制措施,首先就
应审慎研究是否具备这三项条件,坚持依法办事。
对符合法定情况的,还可采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38条对采用取保候审
和监视居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是对罪行较轻,未被
羁押或者不宜继续羁押的被告人采用。根据刑诉法第40条、第44条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1984年7月7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被告人,即使罪行重,甚至已被羁押的,司法机关也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1)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
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2)依法应当逮捕的人,如果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还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已判处刑罚的人,
如有这些情形,劳动改造机关一般都不予收押,如果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自然
不宜逮捕,对这样的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3)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的人
,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
获取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要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4)已被逮捕
羁押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被告人,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对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以
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在取保候审中除人保外,对
特定对象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财物保。特别是对实施经济犯罪的采用财物保,将
有利于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通过这次视察认为:对超期羁押的案件,宜在酷暑之前抓紧依法消化。可以各家
各负其责,依法清监消化。可以三家互相配合制约,依法做好这项工作。对疑难
案件,经三家共同研究仍无法解决的,请有权机关协调。去年以来,经有权机关
牵头协调几次,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效果很好。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指对定罪
量刑有影响的一切案件事实;只有对所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都有查证属实的确
凿无疑的证明,才能认定案情。这里要注意防止两个片面性:既不能搞烦琐哲学
,要求对一些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情节也作出证明;也不能简单化,在证据不
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案情。如果经过努力
,仍然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而只有按
无罪处理。因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为基础就定罪判刑,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
的。久关不放,一再超期羁押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比如,因为一辆赃物摩托车
无下落、估价没依据,而使案件拖延盈年,为什么不能会同有关方面,依法参照
比照作出处理呢。再比如,有的羁押时间已经接近其最高刑期了,怎敢再拖呢。
据长乐市法院报告:刑事案件都在审限内审结。
二、追加正常经费,保证人犯基本的伙食费、医疗费、押解费、电费的开支。电
费、押解费是要保证的。医疗费现标准每人每月3元确实太少。要提高多少,提高
之后如何管理使用好,值得进一步研究解决。
伙食费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因为情况十分明白,提高标准并不高,用的钱也不
多。现在每人每月55元,人天1.83元用于:9两大米1.26元、燃料0.26元、油盐菜
金0.31元。可想而知,带来负面影响:人犯情绪不满、思想不稳、争食打架、扰
乱秩序,营养不良、病患频繁。计划增加到每人每月80元,预计全年增加伙食费
10.5万元。建议政府,增加看守所经费,上述几项同时解决最好,如不能立即全
部解决的话,对于增加10.5万元的人犯伙食费问题也应单项先予解决。即使增加
到人月80元还是很紧的。一要加强管理;二以增加大米为主,饭给吃饱;三是想
办法多种莱养猪或积极寻找其他生产门路。
三、看守所扩建势在必行。既要扩建,建议瞄准省内县级看守所先进水平。总体
规划,分期建设。原计划征地6亩不算大,新建一座监房,剩下的用于种菜、养猪
,组织余刑留所人员生产,给他们提供尽量多的生产场地,改善生活。不但要把
6亩地征下来,还应当按照现代化国内县级标准监所的用地规模,在东、西、北三
面埋立控制区界桩。作为第一步,1995年内完成征地。
伙房紧张问题,目前以清监消化权宜克服。在扩建监所工程中考虑建设一个现代
化多功能的与扩建后监所规模相适应的伙房。水源必须保护,由用水单位会同环
保部门和吴航镇提出保护方案,告示施行。人犯治病及病历鉴定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帮助解决。这既为适应监所保健医疗卫生防疫需要,也能及时准确地鉴定批
准保外就医。
四、提高队伍素质,健全规章制度,促使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执法新水平。争
取逐步办成省内、国内先进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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