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治国是以宪法的原则治理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对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 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好地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一般原则,但在资本 的统治下,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宪法大都采用人民主权的原则, 但其理论基础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 人民主权具有阶级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是真正代表人民的,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实践证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能够较好地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人权原则有了新的发展。人权概念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其经济基 础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等价交换、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反映了资产阶级争取人身自由平等和政治上的 民主权利的要求。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的“君权神授”学说而提出“天赋人权”相对抗。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 被上升为宪法原则的基本人权的最实质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这是资产阶级为巩固自己的胜利所需要的。社 会主义宪法普遍地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并把公民的权利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从而 使宪法的人权原则飞跃到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宪法不像资本主义宪法那样以普遍人权的形式来掩盖它只 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质。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人权的阶级性,同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反对以保护人权为借 口干涉他国内政。在对外关系方面,社会主义宪法坚决支持被压迫国家和人民反对侵略、反对殖民政策、争 取民族独立和发展经济文化的正义斗争。
第三,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原则。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过人治同法治的争论,但是封建制度表现为个 人权威高于法律权威,王权是基本不受法制约束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立宪过程、 建立法治原则的过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此中的作用不可抹煞。比如法国卢梭的法治理论,其基本点是 人民立法权,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张坚持法治原则必须实行共和政体。他认为人民有权反抗、推翻 封建暴君的统治。
法治原则习惯也称法制原则。社会主义宪法除在阶级本质上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外,关于公民在法制面 前一律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反对根据个人意志治理国家诸方面,有基本共同点。社会主义宪 法强调人民的立法权,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 切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议行合一制和民主集中制是中国特色的宪法原则。人民代表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资 产阶级宪法的“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完成的;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 代自然法学派理论;其事实根据是英国历史上出现的君主立宪制度。分权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的体现包 含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三 个机关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互相制约的关系。体现分权原则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分权原则在学术界看法 很不一致,在实践中也受动摇,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更没有把分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认的是议行合一,即权力的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个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 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 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一方面,议行合一制和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 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的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它是由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 平衡与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