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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 保护营前港水利工程

2017-2-3 10:2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7| 评论: 0

摘要: 依法监督 保护营前港水利工程 长乐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委 (1992年8月21日) 解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兴修莲柄港水利,在扩大灌溉面积基础上,19 72年在营前拦江建闸,引蓄闽江感潮顶潮水,凿通朝阳洞,引水灌 ...
依法监督 保护营前港水利工程
长乐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委
(1992年8月21日)

解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兴修莲柄港水利,在扩大灌溉面积基础上,19
72年在营前拦江建闸,引蓄闽江感潮顶潮水,凿通朝阳洞,引水灌溉11个乡镇16
.59万亩农田,对10万亩农田排涝、4万亩农田防洪起作用,港内是全县水利交通
运输枢纽和全县六成人民的生活用水主要来源。这项综合性效益的水利工程,应
该加强保护,充分发挥作用,以造福人民。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人为破坏水
利工程的现象不断出现,毁堤建屋,沿江堆积沙土,倾倒废砖杂物,堵塞水流畅
通。特别是水流进出口的咽喉——营前港,一些群众任意在水闸东侧抛石建房,
从引港口至营前医院300米处,河面原宽200米,现因填河建房缩小63米,使河道
过水流量减少,直接影响进水量和排洪能力,并有继续占港抛石填基的趋势,将
造成严重破坏,必须着力防范。
长乐县人大常委会得悉营前港口水面被当地居民抛石建房后,认为这是关系全县
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的大事,立即组织省、市、县部分代表到实地视察,深入调查
研究,听取并审议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掌握了营前引水港口水面被侵
占的基本情况:以1972年营前镇工程建成时的旧堤岸为界,自营前边防派出所至
营前镇政府围墙西侧排水沟(村民陈忠熊住房),全长559米,从旧堤坝向江中抛
石最宽达87米,把原来197米宽的港面缩小到110米,有一家从旧堤岸向江心连续
抛石填港宽达57米,占港面积约200平方米,沿江总共抛石侵占港道18810.5平方
米,严重影响港道排洪、引水的正常运行。营前港水面被侵占,先后违章建房15
8户,其中1986年以前建房并领取土地使用证的127户(10户只建房基);1986年
至1988年7月1日,经营前镇政府1988年3月批准的建房20户21间,共占原港面造地
892.542平方米,镇政府按每间2500元的标准,共收取土地管理费5.25万元。目前
这20户建房11间,建房基10间;1988年7月1日以后,营前村委会于1989年10月以
投标形式批准占港建房11户11间,占地629.75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费4.4万元,
目前已建成2间,其余9间已建房基。按营前港正常水位4.0米计算,抛石已露出水
面没有人承认和未建房屋的地基尚有6951平方米,约10.4亩。
1991年8月13日长乐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水利主管部
门关于营前港引港口水面被侵占建私房问题的情况报告,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视
察报告。通过《关于切实加强营前港水利工程保护的决议》。决议四条:(1)要
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
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县镇乡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检查宣传教育效果,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自觉珍惜和保护营
前港水利设施,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县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依法
治水,及时查处和制裁一切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
。(2)对营前港引港口水面被侵占的情况应全面澄清,逐户落实。在查清事实的
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36条、44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乡政府的土地、城建部门审批村居民
建房和其他建设用地,凡涉及水利、水电保护范围的,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管
理条例》第11条规定:“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
,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同意”。未经同意,越权审批无效。(3)各地都要从
营前港引港口河道被侵占的事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对已发生的类似事件,切
实依照法律认真查处。同时要制定实施水资源保护的具体方案,对出现侵占、破
坏水资源及水利设施的事件应及时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以杜绝类似事
件发生。(4)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县政府应于1991年年底以前向人大常委会报
告。
8月16日,县政府组织水电局、土地局、营前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小组,对抛石填
基建房者逐户核实澄清。9月5日,水行政主管部门以1991长水电47号文件提出两
种处理方案(略)。9月24日县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作出决定:(1)为防
止群众继续向河道抛石造地建房,从营前解放路渡船口至大堤以南修筑一条3米宽
的沿江道路。渡口以南也要立界,控制抛石。该项工程由营前镇负责实施,土地
、水电、建设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2)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原则,修路所需经费向沿江建房户收取。(3)营前镇要把修建沿江公路列入冬春
修水利的项目,全部工程要求在春节前完成。水利局密切配合好道路勘测工作,
10月5日前完成规划设计并付之实施。
为了使清障工作尽快落实,1991年11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把检查《关于切实
加强营前港水利工程保护的决议》贯彻实施情况列入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议题。11月16日。水行政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水政、工管、防汛、设计等有关人
员到现场测量勘察沿江道路,进一步确定具体实施办法:(1)江滨道路规划:自
营前港大堤往南,经解放路渡口至营前镇,规划修建一条江滨道路,路面宽3米,
临江建一道高0.8米,宽0.5米的防洪岸墙,作为终止线,保护营前港工程。经初
步概算,该项工程需经费20万元(不含清障费用)。(2)按规划江滨道路要求,
拆除沿线违章房屋及其他设施,营前镇1988年及营前村1989年审批的违章填港建
房手续应宣布无效,已建房屋必须全部拆除,未建房部分占港地基、物料收归公
有。(3)对1986年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违章填港建房户,按其占港面积收取违章
罚款,每平方米30元计。营前镇及营前村所收违章填港建房土地管理费应全部退
出,这两项款目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专项用于沿江道路和防洪
岸墙建设。(4)为了结合城镇建设,美化市容街貌,江滨路沿线房屋,建议由城
建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有关户主应按统一标准建筑,不能各行其是。12月下旬,
县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水电局的报告。
1992年4月13、14日,在长乐县的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市县代表,对长乐县水利重点
工程进行的视察活动中,又检查了营前港港口清障情况,代表们指出:营前港港
口抛石占港盖房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政府也已三令五申,但清障工作
未落实。代表们建议:对《决议》要抓紧落实。对禁而不止的,应依法追究有关
当事人责任。
这时,营前港清障已经列入1992年县委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县成立营前港
清障指挥部,由分管水利的副县长任指挥,营前镇党委书记任常务副指挥,镇党
委政府全力以赴,书记镇长亲自抓,多次召集全体干部职工研究布置,把任务责
任分解落实到人。同时做好158户村民的思想工作,说明违章建房带来的不良后果
,讲清依法清障必要性。1992年5月6、7日,营前镇政府在县公安、司法、水电部
门配合下,出动干部职工87人,清除一部分占港房屋。在执行清障中,注意做好
思想工作,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水法、水法规,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下决
心努力完成清障任务。
8月10-12日,县人大、政协联合视察十件实事进展时,又视察了清障现场,认为
营前港清障进展缓慢。营前港清障工作,虽然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多次进行督促
检查,但是目前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除七间房屋进行部分拆除以外,其他工作
进展不快。视察组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宣传
,宣传营前港对全县饮水、排洪、防涝、灌溉的重要性;二是县镇应组织强有力
的领导班子,根据原制定方案,争取在年内全面完成;三是堤岸建造工作应尽快
落实。
目前,营前港清障工作正按县政府拟订的方案付诸实施。

长乐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委 199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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