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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审议发言

2017-2-3 09: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69| 评论: 0

摘要: 生猪定点屠宰审议发言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1997年12月12 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生猪实行定 ...
生猪定点屠宰审议发言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1997年12月12
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
营的制度。
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
管理的原则制定。长乐市现有8个点。今后要按上述原则优化规划。
定点屠宰厂(场)原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农牧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未
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屠宰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
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根据“条例”第7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
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
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
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必
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物处理设施。(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设施。(7)有符合动物检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对照长乐市情况,开始时是先上马后完善,所以在场内设施、排污配套、场内卫
生、技术人员及设备等方面,还达不到要求。比如某个定点屠宰场日宰120头猪,
需用水360担,备2日用水量,则需要36吨的蓄水池,而实际不及一半。无害化处
理设施大部分屠场水量达不到要求,亟待补强。由于对照7个方面条件多少都有差
距,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管理质量和效果。
为此,现有定点屠场应该依法补充条件。政府可按规定给予拨款助建。因为屠宰
场条件跟不上,肉品质量就难保证,不能马虎,必须依法定期补足条件。对于不
符合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规定的
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
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人民吃上安心肉。《条例》第9条规定,“定点屠
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防疫法
”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
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
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目前检查,未经检疫进入屠宰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前一段,据长乐市兽
医卫生监督检查所对8个定点屠宰场初步调查,未经检疫进入屠宰场的比率一般在
40—50%;高的达60—70%;甚至达80% 【注】。城关检疫工作基础最好,但未
检率也达30%。
动物产品未经检疫出屠场进入市场的现象也有存在。
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应该负起责任,教育屠宰场管理人员,本着对同胞健康负责
的精神,依法办事,为消费者严把进出场验证关。对无证进出场的违法者依法查
处,并实行补检,实行补检的可加倍收费。目的在于引导主动检疫,经检疫合格
的予以放行。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予放行,依法处罚外,应当依法
由法定人员监督下依法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入水分或其他物
质的,由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其生猪、生猪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政府批准
,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条例第八条规定:“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检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长乐市应依法统—规定检疫收费。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
法》)第34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
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19
98年2月23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1998闽价费
字60号就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对福建省农业厅1997闽农牧582号《关于
要求调整我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函》作了批复。(下文简称“批复”
)。“批复”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和财政厅1993费字42号《畜禽及畜禽
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长乐市应根据《防疫法》和《批复》,统一规定检疫收费。检疫收费标准为:

各种车辆消毒费统一规定每辆次收取5—10元(药品费另计),其他各种收费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执行。
动物检疫仅限于动物饲养产地检疫或临检检疫。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应开具
检疫证明,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持有效的检疫证明进入屠宰场、市场,违反者
依法查处,实行补检的,可加倍收费。
《批复》指出,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
《福建省行政事业费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
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注】首占、玉田、江田、鹤上;漳港、营前;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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